第五條 明確來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內銷審價原則
1、主要內容:
原148號令中來料加工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價基礎為“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但是保稅進口貨物有采購量大、客戶相對固定等特點,一般情況下,相同貨物保稅進口與非保稅進口在價格上存在差別。因此,《辦法》明確了以保稅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來料加工貨物內銷完稅價格更加符合貿易實際。
2、原148號令條文:
第二十七條(三)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3、現211號令條文:
第五條 【來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內銷】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保稅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