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保稅物流賬冊管理,促進保稅物流業務高質量發展,海關總署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對保稅物流賬冊實施核銷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核銷管理的保稅物流賬冊包括金關二期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子系統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保稅物流賬冊,設備賬冊除外。
二、海關按照核銷周期對保稅物流賬冊進行核銷管理,核銷周期可結合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年。
企業應當在保稅物流賬冊核銷周期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報核。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報核的,經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后報核期限不得超過90日。
三、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海關辦理保稅物流賬冊報核手續,如實報送本核銷周期內的下列電子數據:
(一)參與本核銷周期核算的保稅核注清單編號,除特殊情況外,本核銷周期內已核扣的保稅核注清單應當全部納入核算。
(二)期末實際庫存數據。
(三)受災保稅貨物、銷毀貨物等處置的電子數據。
海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業以電子或紙本方式提供關于核銷有關情況的補充說明。
四、海關實施賬冊核銷,將電子底賬核算結果與企業申報的實際庫存量進行對比,并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一)實際庫存量與電子底賬核算結果一致的,直接辦結核銷手續。
(二)實際庫存量多于電子底賬核算結果且企業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按照實際庫存量調整電子底賬的當期結余數量。
(三)實際庫存量少于電子底賬核算結果且企業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對短缺部分,企業應當辦理后續補稅手續。
(四)實際庫存量與電子底賬核算結果不一致且企業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置。
五、金關二期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子系統將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啟用保稅物流賬冊核銷功能,上線新版保稅物流賬冊,停用舊版保稅物流賬冊設立功能。現已設立保稅物流賬冊的各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設立新版保稅物流賬冊,并盡快完成新舊保稅物流賬冊切換工作。
新舊保稅物流賬冊切換設置6個月過渡期,2025年7月1日前,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結舊版保稅物流賬冊注銷手續。企業舊版保稅物流賬冊下有貨物正在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的,經直屬海關同意可以延長新舊保稅物流賬冊切換的過渡期,延長后的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過渡期內,經營企業可以通過舊版保稅物流賬冊只出不進的方式,將底賬數據清零,也可通過保稅流轉等方式,將舊版保稅物流賬冊底賬數據結轉至新版保稅物流賬冊。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1月29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保稅物流賬冊核銷管理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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